发表时间:2021-10-08 来源:科研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校全体教职员工、本专科学生及以我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相关人员。本办法适用于科研活动全过程,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科研平台、人才工程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科研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检查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科研处负责科研诚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校将科研诚信教育作为师生教育与培训的必要内容,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第六条 人事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科研处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各学院(课部)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重要节点适时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第四章 受理调查与认定处理
第七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应符合以下情况:
(一)应当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八条 科研处收到举报信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呈报校学术委员会、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具体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违反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等方式获取项目、经费、职务职称、奖励、荣誉等;
(五)故意重复发表论文;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八)利用管理、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九)其他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依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申诉与复核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复查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汉东湖学院学术规范管理规定》(武东院研字〔2014〕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