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为加强与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公开公正、程序规范、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达到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
(三)按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四)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及以上或达到学校学位英语规定的水平;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外语专业水平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达到学校外语专业学位外语规定的水平;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280分及以上或达到学校学位英语规定的水平。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所学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二)学位课程(包括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三)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其它语种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二)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国家宪法的言行,经教育拒不改正者;
(三)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
(四)因考试舞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外语水平分别未达到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要求;
(六)学位论文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
(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有第六条第四、五款所列情况,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当年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者;
(二)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或在课外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
(三)以本校名义毕业时获得授权专利或在本专业领域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者;
(四)毕业时被学校评为优秀毕业生者;
(五)学士学位论文(设计)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者;
(六)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到村任职”、“应 征入伍”等相关项目者;
(七)毕业当年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者;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学位;
(二)修完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修满学分;
(三)通过双学位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且成绩合格。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填写《武汉东湖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对照本办法,审核本学院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汇总、复审,并将结果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各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本人,未授予学位的学生对本人学位授予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书15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己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或学术不端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予以撤销,并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毕业证的当年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东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武东院教字〔2013〕3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