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事务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及学生会主席或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合理选配,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报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认定标准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湖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类别。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某一情况特别严重,或同时具有下列两种以上情况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
2.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
3.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4.学生父母双亡,由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或其他亲属抚养的;
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
6.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下岗(失业),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子女;
2.父母务农,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持有县、镇、乡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的农村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
3.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条件:
(一)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二)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品行端正;
(三)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经常出入酒店、酒吧、经营性网吧及娱乐场所消费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年9—10月份进行,次年3月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上一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开展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
1.学校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表1,以下简称《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调查表》,学生也可自行从学校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此表。
2.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确认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个人申请
学生填写《武汉东湖学院ⅩⅩ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2),同时提交《调查表》和其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
(三)班级民主评议
1.辅导员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2.召开专题班会,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申请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班级各类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四)学院审核
学院对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本学院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上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
(五)审批建档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资格复查
学校每年3月份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享受当年度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
3.经调查核实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
(七)调整审批
学校根据复查和核实的情况,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类别。对弄虚作假的,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东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武东院学字〔201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