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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学生奖励办法

6.38.80.3 武汉东湖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3-11-23    来源:学生工作处

武汉东湖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班风,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育人环境,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学生奋发向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对班风学风优良,起到模范作用的集体,可分别授予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等荣誉称号。

第三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先进班集体和先进团支部分学年评选。优秀毕业生于学生毕业年度评选。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评选

第五条  三好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积极上进;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及武汉东湖学院大学生行为规范“十要十不要”,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学风严谨,评选年度内基本素质测评和课程学习成绩以及实践创新能力均位列班级1/3,必修课考试考查无不及格;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自觉锻炼身体,讲究卫生,自觉维护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五)评选年度内获得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中遴选,应符合第五条的规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

(二)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年度内平均成绩达到90分以上,并获得甲等(含甲等)以上或等同于甲等以上的奖学金;

(三当年度获得校级(含)以上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每学年三好学生评选的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不含当年入学新生)的10%,每学年三好学生标兵评选的人数不超过三好学生总数的5%。

第八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于每年1011月份评选。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范围:班委会、学生会成员及其他各类学生干部。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二)、(四)的规定;

(二)服从上级组织统一安排的活动和工作

(三)评选年度内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四)为推进各项学生活动的开展,促进校风、班风、学风建设作出了突出成绩。

第十一条  每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人数不超过全校学生干部总数10%。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于每年4月份选。

第四章  优秀团员评选

第十三条  优秀团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二)、(四)的规定;

(二)积极参加团组织生活及校园文化活动;

(三)学年平均成绩在本支部内排名前1/3,必修课程考试考查无不及格;

(四)德、智、体、、劳面发展,曾获得学校及学院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优秀团员每年评选的人数不超过在册团员数的5%。

第十五条  优秀团员于4月份评选。

第五章  优秀团干部评

第十六条  优秀团干部除具有优秀团员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精神面貌、热爱共青团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二)积极组织青年团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工作责任心强,踏实肯干,认真、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三)谦虚谨慎、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和团结同学,关心他人,在广大青年团员中有很高的威信;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者服务,在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爱岗敬业,作风扎实,认真执行团的上级组织作出的指示和决议,积极配合上级团组织工作。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在团的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

(七)从事团的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七条  优秀团干每年评选的人数不超过团支部委员及以上干部总数的10%。

第十八条  优秀团干于每年4月份评选。

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积极上进;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及武汉东湖学院大学生行为规范“十要十不要”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大学期间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合格,综合成绩居本专业前列;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或在大型文体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五)在校期间多次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六)响应上级号召积极参加“三支一扶”,报名应征入伍,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的人数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于学生毕业年度4月份评选。

第七章  先进班集体评选

第二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班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思想先进要求进步的同学多;

(二)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能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及武汉东湖学院大学生行为规范“十要十不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三)全班同学团结友爱,关系融洽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公共道德;

(四)班级风气正、学风严。全班同学必修课成绩优良率达70%以上,不及格率低于5%;

(五)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公益活动及其它各类集体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

(六)班委、团支部组织健全,班级管理制度落实好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一般不超过班级总数的10%。

第二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于每年4月份评

第八章  先进团支部评选

第二十五条  先进团支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支部委员热爱团的工作积极肯干、分工明确、协作密切、作风正派、富于创新精神;

(二)支部凝聚力强,能够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工作活跃,有一项以上特色活动,能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大力开展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

(三)团支部积极引导团员青年向党组织靠拢,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上党校,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的工作;

(四)班级学风优良,考风严明,支部团员学年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团支部,国家英语四级通过率应达70%);平均补考率不超过5%;

(五)支部团员青年遵守校纪校规,无团员受行政或组织处分;

(六)规范开展发展团员、团员管理、团员教育、团费收缴等工作,认真执行“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工作有特色,有创新;

(七)团支部成员工作能力较强,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同度。

第二十六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一般不超过支部总数15%。

第二十七条  先进团支部于每4月份评选。

第九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符合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班级(或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班级(或团支部)进行民主评议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班级(或团支部)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各班级(或团支部)推荐的先进个人名单进行评审后,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条  学生工作处审查各学院上报的先进个人名单及材料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先进集体由班级或团支部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批准。

第十章  奖励与表彰

第三十二条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被评为先进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被评为先进集体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奖状和纪念品。

第三十三条  获奖学生填写《武汉东湖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审批表》,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及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在全校范围通报表彰获奖者和获奖集体及其先进事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汉东湖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武东院学字〔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