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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学风建设机构

武汉东湖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核评定办法

发表时间:2019-11-14    来源:学生工作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思想品德素养,加强对学生行为规范管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核评定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第二章 考核评定内容

      第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行为主要从理想信念、道德情操、遵纪守法、学习态度、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指标如下:
      (一)理想信念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道德情操
      1.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2.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三)遵纪守法
      1.具有法治观念,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班级活动,具有集体荣誉感。
      4.校园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不穿拖鞋进教室。
      5.爱护公物,注重保护公共场所卫生。
      6.不带食物进教室、图书馆等校园公共场所。
      7.寝室干净整洁,被子叠放整齐,不使用违规电器和饲养宠物,不私设小卖部。
      8.寝室同学关系融洽,注重个人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
      9.按时归寝,不留宿他人。
      10.文明上网,遵守网络秩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四)学习态度
      1.坚持参加晨读和晚自习,不无故缺勤。
      2.按时上课,不迟到早退、不旷课。
      3.上课认真听讲,不做与课程学习无关的事。
      4.坚持进图书馆阅读书籍和借阅书籍,养成阅读好习惯,提升自我修养。
      (五)身心健康
      1.注重个人身体健康,积极参加晨练等体质锻炼活动。
      2.注重个人心理健康,具有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人格,积极参加学校心理健康筛查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三章 考核评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核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核评定进行指导、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党委宣传部、后勤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院长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核评审小组,各学院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分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教研室主任、辅导员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学业导师、团支部和班级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审小组,对班级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进行考核评定。


第四章 考核评定程序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核评定采取个人小结自评、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学生理想信念、道德情操、遵纪守法、学习态度、身心健康等五个方面实际表现给予评分。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满分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各班级每学期组织学生自评与班级民主评议,考核评议结果在班级内公示。
      第十条 各班级每学期的考核评议结果班级公示完成后,报学院考核评审小组审核,学院评审小组审核完成后在全院内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核评定结果公示完成后,报学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核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核评定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每学期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可获得学生思想品德学分2分。如其中有一学期分数未达到60分,在下一学期分数需达到80分以上,并在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学生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报学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核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可记作补考合格。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核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有资格参加学校自强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选、被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未达到80分以上学生不能获得以上资格。
      第十五条 《武汉东湖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核评定细则》(附件2)中的一票否决项如被扣分,则该学期的思想品德行为考核评定成绩为不合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