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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7.41.85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发表时间:2024-11-18    来源:科研处

第一章  受理调查与认定处理

第一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应符合以下情况:

(一)应当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二条  科研处收到举报信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呈报校学术委员会、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具体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违反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等方式获取项目、经费、职务职称、奖励、荣誉等;

(五)故意重复发表论文;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八)利用管理、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九)其他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依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