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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3.15 (2024年无更新)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4-11-18    来源:财务处

武汉东湖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东湖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学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内部财务清算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校长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设立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学校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收入分配制度;

(二)拟订和编制学校的财务预决算

(三)负责学校各类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

(四)负责对学校财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五)负责学校的财产管理、资产清查;

(六)负责学校的财务监督工作;

(七)负责学校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会计事务;

(九)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在业务需要的单位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专职财会岗位的设置,由财务处会同人事部门提出方案,报校行政决定。

第九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管理。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业务培训、考核、奖惩、业绩档案、后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学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务会计工作,也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

第三章  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的内容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主要为事业收入预算和经营服务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分为日常教学运行经费预算和固定资产购建经费预算两种,均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二)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

校级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财务处根据全校各单位的支出计划,编制出校级预算的建议方案。所属各级预算由部门、二级学院编制初步预算方案,报财务处核定汇总。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审批程序

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由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的调整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请董事会批准进行调整,一般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校长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报董事会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其调整程序与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一经确定,财务处和全校各单位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学校财务处和各单位可结合本办法制订预算管理细则。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

第二十一条  全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项收入应由财务处或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实行收费专管员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二十四条  全校的发票、收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代买、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控制。学校财务处应根据学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处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一)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购建经费预算内的支出,由董事长审批;

(二)未列入学校预算的固定资产购建经费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后由董事长签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董事会通过后由董事长签批;

(三)未列入学校预算的日常教学、科研运行经费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后由校长签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董事会通过后由校长签批。

第二十九条  学校预算范围内支出审批程序

(一)校内各行政部门、教学辅助机构支出审批程序

1、经办人签字;

2、部门负责人签字;

3、分管的校领导签字;

4、财务处复核。

(二)二级学院支出审批程序

1、经办人签字;

2、二级学院院长签字;

3、财务处复核。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财务人员应严格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应拒绝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当年超出预算的支出不得留转下年预算中支出,超出预算支出的部分由财务处在该单位负责人的工资中扣回。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帐,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订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项专用基金由财务处设置专门帐户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  流动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五条  现金及存款的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学校应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管理,学校银行帐户归口财务处管理。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

第四十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财务处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算应收和暂付款项。年度终了,应进行全面清理。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是单位占用的财务处可在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回,是个人占用的应从个人工资中扣回。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学校董事会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七条  学校内部借支款的管理

内部借支款是学校借给校内各单位的各种周转金性质的款项。借出款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内。借支款须经学校校长批准。

校内各单位应按时、足额地将借款如期归还给学校。财务处也应在借款到期前及时催还。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财务处从其相关经费中扣还。

采购人员和出差人员回校后三天内结清帐款,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可延至七天,仍不能按期结帐、又不能说明原因的,按其预支款额的20%罚款。

第四十八条  存货管理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后勤处和有关单位应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执行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学校财务处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各类固定资产的具体明细目录,由学校财务处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制订。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学校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大量、大批和贵重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和招投标管理,减少浪费和防止学校利益受损。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验收制度,保证购进资产的价格和质量。对价格明显不符和高出市场价格的,财务处应拒绝付款并向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对质量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或者以次充好的,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坚决予以退回,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制度,严格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是指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卖价款收入和闲置零星低值固定资产变卖价款收入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处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固定资产帐、卡、物相符。学校各单位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由财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

第五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节  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学校的权益,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受损失。

第六十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成本入帐。学校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校事业支出。

第六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六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无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和投资,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学校事业收入。

第四节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外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对外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严格管理。财务处应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加强投资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保证投资的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对外投资必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十六条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八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慎重稳妥原则和实际需要,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经学校董事会批准,校内任何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七十二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七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七十四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七十五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七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七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董事会和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财务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收入、支出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八十一条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处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供学校校长和董事会参考、使用。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八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校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八十四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八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日常工作由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八十六条  学校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八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清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东湖学院会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东湖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内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会计工作核算对象。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分期进行,分月、季、年并按公历日期作为会计核算的起讫日期,年度起讫日期为1月1日至1231日。

第四条  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会计记帐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并坚持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学校会计工作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会计管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的整个会计工作由校长领导和主管,下设一名副校长,在学校授权范围内领导和管理会计业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财务处长,财务处下设收费管理科(含卡务中心)、会计科、出纳科、资产管理科。

第八条  财务处是办理会计业务的职能部门,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其他应该办理的会计业务负责。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经营和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的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并有较强的组织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一)负责学校日常的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通过控制、核算、考核,努力完成各项财务计划。

(三)收集整理会计信息,组织经济活动分析,为学校领导当好参谋。

(四)完成学校的其他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权限:

(一)为做好会计机构内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可以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会计工作岗位和调整其工作内容。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依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校制定的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学校董事会聘任。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到严守工作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制度,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保守学校的财务秘密。

第十五条  学校对会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办法由人事部门会同财务处制定。

第十六条  会计和出纳岗位必须分开,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复核、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一)出纳的主要任务:

1.负责现金、银行收付、登记现金、银行日记帐簿,保管空白支票及重要凭证、掌握存款金额,编制银行对帐调节表。

2.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经济效益。

3.保管现金、有价票证和有关实物,做好现金运送的安全保卫工作。

4.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存安全。

(二)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

1.钱、帐分管,当日核对帐款。

2.现金收付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齐全、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3.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帐,付出现金先记帐后付款。付出现金要当面点清。接收的报帐凭证要真实。报帐凭证必须是盖有税务印章的正式发票,严禁白条报销和抵库;对5000元以上的大额发票及重要凭证要求报销人写明售货方地址和电话号码,以便稽查核对。

4.每日终了,应将现金收入、付出流水帐的发生额与现金科目发生额核对一致,并登记现金帐,结出余额。对超过库存10000元限额的现金要及时转存。

5.借款手续要齐全,出纳不得私自对外借款,私自借款的,不论金额多少一律除名,并按其金额的50%罚款。

6.严格按要求付款。合同款预付、合同款结算时,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或财务负责人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7.采购员、出差人员借款,必须结清上笔借款,否则不予付款。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八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妥善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学校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由董事会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一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四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学校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第二十六条  移交人员或移交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会计科目的使用依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的规定执行,会计人员不能自行设置会计科目。需要重新设置和使用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会计报表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的要求编报,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完成,年报表应在次年元月15日前完成。特殊情况经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批准可延期完成。

第二十九条  原始凭证的规范要求:

(一)每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有外来和自制两种。原始凭证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凭证的名称;

2、凭证的填制日期;

3、经济业务的内容;

4、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及金额;

5、填制凭证的单位或者填制人姓名;

6、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7、外来凭证还应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二)学校内部使用的各种自制原始凭证,要统一凭证种类、格式。填写凭证应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三)原始凭证中的收据,如填写发生错误,应加盖“作废”印章,连同存根一起保存;对外来凭证发现填写错误,应当由对方重开或在错误处更正并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四)需要内部经办人员签字的原始凭证,应在原始凭证的正面或反面由经办人、审批人签字。

(五)原始凭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不得外借。需要复印的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在会计人员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条  记帐凭证的规范要求:

(一)记帐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的性质进行会计科目分类的一种凭证。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凭证编号;

3、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4、会计科目名称及其明细科目;

5、金额;

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7、填制凭证人员;

8、复核人员;

9、记帐人员。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二)除了结帐和更正已入帐的错误凭证外,凡填制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应当将原始凭证复印或将共同负担的原始凭证进行分割,开给对方作为原始凭证。

(三)经济业务内容摘要栏要简明扼要说明收支内容,不能只在摘要栏内写“收”、“付”或者“预收”、“预付”等字样。

第三十一条  对帐和结帐的规范要求:

(一)对帐要做到以下几点:

1、帐证相符。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相符,记帐凭证与帐簿记录相符;

2、帐帐相符。总帐与明细帐、日记帐相符;

3、帐实相符。现金日记帐帐面金额与现金库存数随时核对相符,银行存款日记帐调整后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相符,债权、债务帐面数与有关单位、个人核对相符。

(二)年终结算和结帐要按规定进行。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帐,凡属本年的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学校的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止12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第三十二条  凭证复核的规范要求:

(一)凭证的复核包括对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的复核。

(二)收款和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先由复核人审查无误后,才能付款或编制记帐凭证。

(三)会计机构内部的复核人员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兼任或者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指定其他会计人员担任。

(四)原始凭证的复核,包括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方面的复核,复核人员要按照法规、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认真复核。对不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或退回重新办理。

(五)对记帐凭证复核是保证帐簿记录的真实性、正确性的重要环节。复核的主要内容有:

1、记帐凭证所填写的原始凭证的张数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

2、摘要栏填写是否清楚,是否能扼要说明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内容;

3、会计科目选用,分录的借、贷处理,包括明细科目的对应,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4、记帐凭证上应填的内容是否完备,制证人是否签章。

(六)复核人员复核原始凭证无误后,应在原始凭证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名或盖章。复核人员复核记帐凭证无误后,应在记帐凭证上复核栏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的规范要求:

(一)年终决算前要进行一次财产清查。清查财产的对象为实物资产、货币资产、结算资金及其他资金。清理方法:实物资产、货币资金进行盘点,帐实核对。结算资金要与债权债务相关单位、个人进行清收款项及帐目核对。

(二)资产清查盘点后,出现盘盈、盘亏,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编制会计报表要求报表数字与帐簿记录必须相符,具体做到:

1、数字真实,计算准确;

2、报表齐全,内容完整;

3、会计报表附注要说明清楚;

4、手续完备,编报及时。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各级领导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

第三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二)省、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三)学校内部制定的各种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

(四)学校制定的财务预算。

第三十六条  在日常工作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下列会计事项进行监督:

(一)对原始凭证进行监督。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更正、补充。

(二)对记帐凭证、帐簿进行监督。要求帐簿记录合法、真实、准确,记录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的应予纠正。

(三)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对实物、款项帐实不符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报表进行监督。要求报表填制数与帐簿记录相符、真实、完整,不相符、不真实、不完整的应予纠正。

(五)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并督促改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

2.按学校制度规定不能办理的收支;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第三十七条  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年度会计报表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应予委托,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管理包括立卷、归档、保管、调阅、档案销毁五个方面内容。管理好会计档案是会计机构和档案部门的共同职责。

(一)立卷: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按照档案的要求,负责装订成册。当年的档案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由会计机构编制清册移交档案部门。

(二)归档:会计机构按期将归档的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档案部门按期点收归档,不得增删会计档案资料。

(三)保管:会计档案按年分类存放,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保管安全。

(四)调阅:学校内部需要会计档案资料一般就地查阅,需要借出档案室,须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五)销毁: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由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审查,编制档案销毁清单,报校长批准后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凭证,单独抽出,另行立案,由档案部门保管到债权债务结清为止。销毁会计档案由档案部门执行,会计机构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

第三十九条  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两个不同地点。

第四十条  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为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管分“永久”和“定期”两类,具体保管期见附表。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对贪污挪用、收受回扣的,除追回款项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按其总额的50%处以罚款、按工资总额的30%降薪,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的依据《武汉东湖学院教职工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者,除追回多报部分外,还按虚报冒领金额的100%予以罚款,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的依据《武汉东湖学院教职工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损失浪费严重以及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的个人,要给予严肃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降薪、除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类别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

期限

 

 

凭证类

1

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汇总凭证

15

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为永久

2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帐单

3

 

帐簿类

3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5

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为永久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后保存5

4

明细帐

15

5

 

15

6

辅助帐簿

15

7

固定资产卡片

 

 

报表类

8

月、季会计报表

5

包括文字分析

9

年度会计报表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其他类

10

会计移交清册

15

 

11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2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武汉东湖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师生员工学习和生活等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维护,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要健全购置、验收入帐、使用、维修保养、清查审核、报损报废和丢失赔偿等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范围和计价明确化、申购领用部门专人专责化、变动处置报损报废责任化,保持各项固定资产完好,防止资产流失,促进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第三条  学校要建立一支与民办高校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以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需用量,应根据教学、科研和办学规模,并结合长远规划进行核定,体现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部门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度。要根据学校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明确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使用部门以及使用人员的责任,相互配合,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

(二)固定资产申购、采购、验收制度。要根据学校的教学发展需要和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使用部门、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相结合,合理进行固定资产采购总预算,有效控制固定资产采购价格,科学进行固定资产管理验收入帐。

(三)利用财务软件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及技术档案制度。要建立固定资产帐簿和卡片,对固定资产发生的一切动态,都要按规定手续和程序进行登记。对房屋、建筑物和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等应填写技术履历簿,保管好各项技术资料和图纸,建立技术档案。

(四)固定资产检修、保养制度。要制订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办法,要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经常的技术检查、检验和维修,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可用。

(五)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固定资产要坚持定期清查和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摸清财产状况,明确产权关系。

第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关心爱护学校财产,对一切盗窃、破坏和擅自处理固定资产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应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及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列为固定资产:

(一)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在1000元以下(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下),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等批量购进的资产;

(三)永久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建筑物。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用房、动力用房、空调机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桥梁、亭阁、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消防器材等;

(四)文化文物及档案资产。包括展览馆、纪念馆、档案馆等文化事业的各种文物或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品以及用于展览、教育和研究为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典藏等;

(五)家具、用具、装具。包括桌、椅、柜、工作台、屏风、床等;

(六)图书馆及各学院、部门资料室的公用图书资料;

(七)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院且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八)自制设备,在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九)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动植物。

第十一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二)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投影仪灯炮等(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三)房屋重新装修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十三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帐手续,以保证帐帐、帐卡及帐物相符。财务处根据学校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三章  部门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物物有人管,人人管好物”的原则,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学校和各部门、学院两级管理。各部门、学院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选派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人员任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协助管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各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指导,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建帐、建档、保管、监督和检查,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借用、调拨、报废等手续。学校财务处在学校领导下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学院为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部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根据其不同用途进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管理单位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仪器设备、家具的管理及土地和公用房屋、其他固定资产的实物建帐管理工作;建立学校固定资产财务总帐和明细帐,对固定资产的动态和资金渠道进行财务管理、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建帐等工作。

(二)后勤处负责全校地产、公共设施、公用房产、植物等管理,每年将所管固定资产增减情况报表报财务处汇总。

(三)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的管理,每年将所管固定资产增减情况报表报财务处汇总;各部门、各学院图书资料由本部门资料室统一保管使用,每年将图书资料增减情况报表报送图书馆汇总。

(四)学院和其他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每年将所管理固定资产增减情况报表报财务处汇总。

第十七条  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移动、拆卸和处理。各部门、学院领导工作变动或单位撤销、合并时,应及时与财务处联系做好资产移交手续。各部门、学院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应会同财务处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增添申购,由财务处会同各部门、学院本着合理配置资源,结合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教学等实际需要进行全面规划,由各部门、学院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经费预算和年度购建计划。

(一)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经费预算和年度购建计划时,不但要考虑需要,同时要考虑存放安装条件、使用技术水平和配套设备等条件。

(二)各部门、学院的年度固定资产购建经费和年度购建计划报财务处汇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按学校的物资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后勤处统一安排采购、提运、验收、入库、报帐等手续。各部门、学院要严格遵守固定资产的采购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的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建造完成后,经办人应组织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财务处应出具固定资产验收单,同时写出一式二份卡片,使用保管部门在验收单及卡片上签字盖章,并由使用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协助财务处将固定资产输入微机管理,然后经办人将原始凭证及验收单(财务部门记帐联)送交财务处报帐。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属经办人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验收的基本要求:

(一)品名、规格、型号是否相符;

(二)质量、性能是否合格,零配件、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及其他资料是否齐全;

(三)必要时进行实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自制、调入、赠送的固定资产,凡符合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的,即视同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办理验收、登记、入帐、编号等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应经常了解和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部门,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为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根据实际需要,财务处有权协调或调用各单位使用效率不高或闲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逐步解决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稳定来源,固定资产处置的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用于学院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维修。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后勤处负责组织维修,维修所用材料按学院采购程序办理,保修期内的设备由设备采购部门负责组织维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一)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二)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服务以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由使用保管部门提出对外出租出借意见并经财务处同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按合理价格对外出租出借,并签订租借合同。租借合同中必须注明租借的时间、价格以及损坏、丢失的赔偿等条款。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使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部门间转移、无偿调拨、交换、变卖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部门间转移、无偿调拨、交换,须填写《武汉东湖学院资产转移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保管人和负责人及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为做帐依据。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财务处会同二级管理部门组织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财务处派人参加。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须验交所用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动由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提出变动申请,报财务处登记。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变卖出售、投资须经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将批准的原始单据作为减少固定资产的依据,保管使用部门、财务处应及时共同减少固定资产帐。所获得的收入应全部上交给财务处,作收入记帐。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于自然灾害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鉴定。确实无法修复使用或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且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的50%、申请报损的固定资产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的70%,才能报废、报损。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必须按照严格的批准手续执行,申请报损、报废固定资产,须由使用部门填写《武汉东湖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报校领导根据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分级审核签字,并将批准的申请表送交财务处作为减少固定资产的依据,收回的残值收入交财务处入帐。《武汉东湖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使用保管部门,一份交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交财务部门作为减少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审批限额如下:

(一)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报财务处处长批准。

(二)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1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技术鉴定,报校长批准。

(三)凡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5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小组进行鉴定,提出意见,由财务处审查,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凡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由学校组织技术鉴定,若学校技术不足,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鉴定,提出意见,由财务处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凡调出、辞职、聘用期满离职、解聘的教职工、毕业的学生,应在离校前将所借用的物资设备归还学校,办理有关手续,经有关部门、学院和财务处资产管理科盖章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登记入帐,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视具体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会计科每半年提供增加的固定资产对帐单一份与资产管理科进行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对出现的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帐。资产管理科每年提供增减的固定资产对帐单与校内各单位进行实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各使用部门每年对所管辖固定资产定期清查、核对,做到帐帐、帐卡、帐物相符。发现问题时应向财务处反映,如有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财务处对各部门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清查及使用情况的考核。

第四十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或防盗措施不力,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对第一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武汉东湖学院教职工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的部门或个人,视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技术要求操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运用仪器设备或改拆仪器设备的;

(三)工作失职,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遗失的;

(四)保管不当,搬运不慎,领发、外借不按规定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五)由于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被火烧、被水淹、被腐蚀等;

(六)其他过失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损坏,一律应赔偿同样的物品或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现金。

第四十三条  赔偿金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确定赔偿责任后,当事人应一次性交纳赔偿费用。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或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分期赔偿。若当事人不主动交纳赔款,又不提出申请的,学校财务处直接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学生则缓发毕业证书,直至交清相应款项为止。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损失丢失的赔偿处理限额如下:

(一)固定资产损失丢失2000元以下的,由财务处负责处理。

(二)固定资产损失丢失2000元以上(含2000元)10000元以下的,财务处提出意见,由校长负责处理。

(三)固定资产损失丢失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50000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四)固定资产损失丢失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会处理。

(五)上述分级审批权限的处理结果,财务处应予备案。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东湖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产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武汉东湖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二级管理办法,财务处为学校资产管理一级单位,各部门、学院为资产管理二级单位。

第三条  资产管理一级单位的职能范围:

(一)负责拟订学校各类资产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和监督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编号和建卡工作;

(三)负责协助各资产管理二级单位进行固定资产账、卡的建立和管理;

(四)负责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账、物、卡的清查核对工作;

(五)负责办理全校资产处置的有关工作,包括资产的损坏、丢失、报损报废、出售和调拨等有关手续;

(六)负责固定资产统计报表的归口上报工作;

(七)负责不定期组织资产管理相关人员学习工作;

(八)负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条  资产管理二级单位的职能范围:

(一)负责拟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协同配合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物的核对工作,确保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负责向财务处提供填报有关资产报表;

(四)负责属于职能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一级单位设置专职资产管理员,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人(部门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选派一名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各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财务处资产管理科的指导。

第六条  一级资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负责领导组织开展全校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助固定资产统计报表的归口上报工作;

(三)负责属于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的全部资产管理;

(二)负责定期组织本部门内部的资产清查工作;

(三)负责协调配合财务处的相关资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属于资产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职资产管理员的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二级资产管理单位兼职资产管理人员的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院具体的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资产管理相关的手续;

(四)负责属于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兼职资产管理员的工作内容:

(一)编制本部门年度固定资产购建经费预算和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上报财务处汇总;

(二)新购建固定资产应到资产管理科开具《资产验收入库单》,及时登记部门资产台账,协助财务处资产管理科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粘贴资产标签,落实资产责任人;

(三)本部门资产转移调拨变动,包括调入、调出资产,应填写《资产转移调拨单》,及时联系财务处资产管理科,做好资产转移变动登记,调整资产卡片;

(四)协助财务处资产管理科收集闲置资产信息,及时汇报本部门的闲置资产;

(五)及时上报本部门的需维修、报损、报废资产;

(六)协助财务处资产管理科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定期或不定期账实核对;

(七)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办法,确保本部门资产账物、账账、账卡相符,保证本部门资产安全完整;

(八)熟悉本部门各项资产的全部信息,包括使用状况、使用情况、使用地点、使用人等;

(九)对学校资产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条  资产的登记应做到当日发生当日登记,保证学校资产账目能如实反映学校资产实际情况;资产账目登记采用的方式有:电子表格、实物账薄;资产账登记内容应包括:使用部门、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供应商、购入时间、保修期、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原值、使用地点、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使用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固定资产使用表格,以便三方核对。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处资产管理科,一份交资产使用部门,各资产使用部门卡片应由本部门兼职资产管理人员集中保管。

第十三条  资产的使用贯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资产的使用与责任赔偿,具体规定按《武汉东湖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资产使用人负责自已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并能按照资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资产,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使用资产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资产的调拨与调剂,原则上是本着节约资金、充分利用现有资产,购置资产时应考虑优先调剂原则。

财务处专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盘查收集闲置资产信息,各二级单位兼职资产管理员应及时上报、汇集闲置资产信息。

资产转移调拨应及时办理手续,填写《武汉东湖学院资产转移调拨单》一式四联,统一由财务处资产管理科资产管理员开具。

签字人顺序:调出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及负责人、调入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及负责人、财务处专职资产管理员、财务处资产管理科负责人、资产接收使用人。

调拨单调出部门、调入部门、资产管理科、资产使用人各留一联据以登帐。

第十五条  资产实际使用情况的变更,包括办公室的改变、人员的调动、部门间的合并与撤消等,各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资产管理科,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资产的登记相关单据的种类、联次及格式附后

 

 

使用部门

物资

请购单

一式三份

申购部门、后勤处采购科、财务处会计科

验收入库单

一式四联

使用部门、后勤处采购科、财务处资产管理科、财务处会计科

转移调拨单

一式四联

调出部门、调入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科、资产使用人

固定资产

报废报损

申请单

一式三联

使用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科、财务处会计科

第十七条  资产的清查采用永续实地盘点法,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财务处资产管理科资产管理员对资产账应按季核对;全校资产大盘点一年进行一次,每季度不定期选择部门抽查盘点;盘点结果应和财务处会计科进行核对,得出盘盈盘亏结果、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并出具书面盘点报告。

第十八条  资产的维修、报损与报废、处置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东湖学院物资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物资仓库是教学、科研与后勤物资供应、中转、运行的主要中间环节。为了加强我校物资仓库的建设与管理,做好物资的保管和供应工作,切实保障学校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高等院校物资仓库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物资仓库管理的基本原则:物资仓库管理要坚持“集中、节约、高效”的原则。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合理布局,挖掘潜力,提高仓库使用效率。

第三条  学校物资仓库管理主要任务:合理储备物资,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掌握库存物资变化规律,制定物资储备定额,降低库存,加速物资周转,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学校物资仓库管理主要工作内容:物资验收、发放、存储、保管、账目管理以及与物资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二章  物资仓库的设置及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物资仓库的业务管理工作由后勤处负责,学校财务处进行监督。

第六条  物资仓库管理员职责要求,物资仓库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物资仓库管理员必须作风正派、公私分明、有一定业务知识、热爱物资仓库管理工作。需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项物资政策和规章制度,熟悉仓库管理业务和工作规律以及所管各类物资,努力为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工作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对所管物资负有全部责任。做到四懂:懂品名、规格、型号、一般性能用途;懂保管常识;懂业务手续;懂消耗规律。三会:会保管维护;会一般检测验收;会利废节约代用。

(三)应掌握库存物资消耗规律,及时反映供求和库存余缺情况,为计划采购、保证供应提供可靠资料和信息。

(四)办理库房日常业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库房物资报表,保持库房干净整洁。

(五)经常检查仓库内外安全,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爆、防腐蚀,发现问题和漏洞应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报告。

(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库房物资机密。

第三章  物资的入库

第七条  物资仓库管理员按经审批的物资采购计划、购买合同验收入库,对无计划采购的物资或超计划采购的物资,有权拒绝入库。对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采购人员承担。

第八条  物资运抵仓库后,物资仓库管理员会同采购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即根据经审批的物资采购计划、合同、购物发票单据凭证对物品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进行认真的核对和检验。所有物资的入库验收工作应及时完成,不得拖延。

第九条  物资的零配件、备件、附件等应有详细清单,有关证书、技术资料、图纸、合格证、化验单、质量证明单等必须核对点清,及时存档。

第十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物资数量不清、规格型号不明、无质量标识、无采购计划、购物发票等单据凭证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相应物资不得验收入库,待采购员与有关各方将存在的问题查清解决之后方可验收入库。

第十一条  未验收物资、不合格物资,物资仓库管理员应妥善保管并向后勤处办公室汇报,督促抓紧处理。若物资仓库管理员确实没有条件对物资进行验收,后勤处应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能入库。

第十二条  物资因工作急需或其他原因不便入库,而直接送到现场,物资仓库管理员要亲自到现场办理入库和发放手续。

第十三条  物资入库应填写入库单。入库单内容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规格、型号、入库日期等,入库单应有物资仓库管理员、采购人员签字。采购员应及时持入库单随同正式发票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或付款手续。物资仓库管理员凭入库单记相应的库存实物账。

第十四条  办妥后的入库单由物资仓库管理员、财务处各存一联记账。

第十五条  采购物资必须由物资仓库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留有批量的物资,一经发现,处以财产价格2倍罚款。

第十六条  操作程序:

核对采购计划、合同

验收质量、数量、规格等

物资到库

 

填写入库单

采购员、物资仓库管理员签字

入库整理好

 

 


第四章  物资的发放

第十七条  物资的领用或退还,应填写领用单或退料单。领用单内容包括:使用部门、数量、规格、型号、领用日期、使用相关的附件、配件等,物资仓库管理员凭手续齐备的正式领用单或退料单发放与退还。

第十八条  物资发放过程注意以下情况:

1)领用单须有领用人和处室负责人签字,领用手续完备;

2)物资发放应对质量负责,严禁发放不合格物资;

3)物资发放应“先进先出,后进后出”。

第十九条  领用下列物资一律以旧换新:电器材料、五金水暖、橡胶化工、机械配件、工具等,后勤处对使用的工具规定必要的使用年限,并登记建卡。

第二十条  对退料部门,做好登记,冲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发放物资一物一单,物资领用应日清月结。按部门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五章  物资仓库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仓库都要逐步实行物资定额储备制度,常备物资目录及储备定额需经后勤处负责人审核。物资仓库不得随意扩大储备范围和定额。

第二十三条  库存物资要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做到分别放置、布局合理、零整分开、标志明显、标签齐全、账物相符,严防物资损坏、丢失、变质、霉烂、失效。

第二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物品,要集中在危险品库房保管,以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二十五条  物资仓库管理员对自已保管范围内的物资负责。凡验收不严,发放不准,保管不善造成的物资的短缺、毁损、霉烂变质,按损失物资实际价格的80%-100%标准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库存物资的报废、报损,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库存物资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资仓库应按物资分类目录设置有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项目的物资明细账和库存物资实物账,依据有关凭证对库存各类物资及时进行增减记录。账簿及有关凭证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八条  库存物资要按实际购进的价格记账,不包括包装运输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开始使用账簿时,物资仓库管理员要在启用页上签字并注明启用日期。交接账簿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分别要在接交的账簿上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第三十条  物资清查、盘点管理:

(一)仓库所管物资按月盘点,按账面数与实物数逐笔清对,做到账实相符。

(二)财务处各种存货的账面数与物资仓库管理员保管的实物账账面数,每季度清理核对一次,发现差错,及时调整,做到账账相符。

(三)年终,要进行物资、财产的全面清查、盘点工作。做好账物、账账的查对工作,编制盘存报表。

(四)盘盈的物资按同类存货实际成本入账,盘亏的物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自然损耗、报废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列入支出。

2、属于账上登记、计算、串户原因发生差错不符的,应调整账面数。

3、属于物资仓库管理员个人保管责任,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