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10-28 来源:人事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各级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有序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武汉东湖学院人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争议事项。
第三条 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处理本校教职工与学校各部门之间的人事争议。
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人事争议案的接转、调解文书送达、卷宗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办理调解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30天内向调解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方为有效。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校内工作单位、家庭住所、联系方式等;
2.调解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等。
第七条 人事处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好调解工作,并于30日内(自接到调解申请书之日算起)提出调解意见,书面通知有关各方。
第八条 人事处在受理调解申请期间,双方当事人都不得扩大争议,个人必须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单位也不得对其作出与争议内容有关的新的处理。一经调解成功,争议双方应按照调解协议执行,调解委员会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经人事处调解无效,争议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学校所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