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11-18 来源:发展规划处
武汉东湖学院考场管理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考试监考和巡考工作,严肃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规行为,保证考试工作有序、规范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进入考场,并将身份证、学生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核对。未携带指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并作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根据监考教师安排,按秩序隔位就座。不听劝告者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第四条 严禁考生将能收发信息的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教师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 考场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闭卷考试时,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文具进场,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交头接耳,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纸)及其他自带的答题材料。
(二)开卷考试时,不准借用他人的书本笔记等资料。
(三)严禁代考或请人代考。
(四)试卷发放后,考生首先在试卷、答题卡(纸)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信息,不得做其他标记。不得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带出考场。
凡违反上述情况之一者,依据《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考生不得要求监考教师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纸)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第七条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纸)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教师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章 监考规则
第八条 教学单位要选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教师或行政人员参加监考工作。教学单位的教师除要主考自己所教课程的考试外,还应服从学校安排,监考其他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对待监考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并按照学校考场规则及要求实施监考。
第十条 监考教师提前30分钟到主考单位领取试卷,仔细核对所领试卷是否与考试安排表中的一致,领取试卷后直接进入考场,不得携带试卷做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须按考试安排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场清理工作,并安排考生座位顺序。
第十二条 考生入场后,监考教师要督促考生按顺序就座,并令考生将手机、非考试用具、书籍和纸张等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重申考场规则、考试时间及该门课程考试的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开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当众启封试卷袋,依次发放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并提醒考生正确填写考试信息。若发现试卷份数不够、漏印、重印、错印等问题,应立即请示主考单位考务工作人员或巡视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认真检查考生有效证件(身份证和学生证)。不得在考场使用手机、吸烟、阅读书报、闲聊谈笑、擅自离开考场、长时间背对考生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时要关闭移动电话。
第十五条 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收回试卷,保留违纪舞弊证据,让考生在《武汉东湖学院课程考试考场评估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令其退场并如实记录考生作弊事实,试卷标注“作弊”字样。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违纪舞弊证据交主考单位考务人员。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考试时间。监考教师不得擅自提前发卷或延长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要求考生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上,由监考教师负责收齐、排序(试卷顺序须按照考生名单顺序排列),清点无误后再让考生退场。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认真填写《武汉东湖学院课程考试考场评估记录表》并放入试卷袋内,一并交主考单位。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有无故旷监考、未能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纪律不严,秩序混乱或在监考过程中暗示、协助考生答题等行为的,要追究其责任,并按《武汉东湖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处理。
第三章 巡考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考试巡视组,负责考场检查与考试巡视工作。考试巡视组成员由校领导,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主任、副主任,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副院长(主任)组成。
考试巡视组成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巡视记载作为评估各教学单位考试工作的依据。
第十九条 根据巡视工作要求,要确保每个主考单位都有巡视员在考场巡视。巡视员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考场规则、监考规则及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做好巡视记载,保证巡视工作质量。
(二)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巡视工作职责。
(三)在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佩戴学校工作牌巡视。
(四)全面巡查考试各个环节,不遗漏任何考场。
(五)检查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和学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及时制止不良现象和违纪舞弊行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六)认真做好巡视记录,客观填写《武汉东湖学院巡考记录表》。
第二十条 教学单位巡视员应在每场考试结束后将《武汉东湖学院巡考记录表》交主考单位,主考单位汇总后交教务处;校级巡视员在每场考试结束后将《武汉东湖学院巡考记录表》交教务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东湖学院考场规则(试行)》(武东院教字〔2013〕25号)、《武汉东湖学院监考员管理办法(试行)》(武东院教字〔2017〕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