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11-18 来源:发展规划处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成绩和学历证书的管理,维护学生成绩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客观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成绩是指在籍学生在校期间修读本校开设的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是评价学生在校期间课程学习的结果,其表现形式为课程成绩与学分。
第三条 学历证书是指经过高考招生录取后,取得学籍,且学习满一年以上的本(专)科学生,由学校根据其修业情况,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发给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四条 学生成绩和学历证书的管理、发放和验证工作统一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相关课程,按时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课程考核无论通过与否,均需如实记录在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中。
第六条 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一周内进行网上录入,由学院(课部)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教务处。学生成绩由各班辅导员通知学生家长和本人。
第七条 成绩提交后发现漏评、登分、录入错误的,应予更正。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更正成绩申请,经开课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正。
第八条 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应使用学校统一发放的《学生成绩记分册》记载学生成绩。教师应于考试(含期末考试、缓考、补考、重修考试等)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记分册》交所属学院(课部),经学院(课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毕业后由教务处统一将《学生记分册》转档案馆保存。
第九条 学生毕业前,教务处输出学生成绩单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一份转档案馆,另一份转学生工作处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试试卷由开课单位按归档要求整理后交档案馆保存。
第十一条 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成绩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调阅成绩管理系统或拷贝数据。
第十二条 各学院在开学一周内应及时清理学生成绩,公布学生修读学分情况,对需做学籍处理的,须报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查阅本人成绩,可使用自己的账号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需出具成绩证明的,可凭校园一卡通在成绩自助打印机上自助打印。
第十四条 学生认为成绩登记有误,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到所在二级学院核查。若登记确有误,经二级学院(课部)分管领导同意,由教学秘书凭试卷到教务处办理成绩更改手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第十五条 校外单位需要查阅在校学生的成绩,需凭公函与教务处联系;查阅已毕业学生的成绩,需凭公函与档案馆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需要查阅学生成绩,经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后在各学院查阅,但不得取走原始材料。
第十七条 因出国学习需要成绩单或学历证明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校学生经所在学院审核,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已毕业学生须持工作单位同意出国留学的公函来校,由档案馆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在校或毕业后学生的成绩单和学历证明统一由教务处或档案馆负责审核、填发和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填发无效。
第十九条 学生遗失毕业证需办理毕业证明书者,应由本人申请,并附所在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教务处核查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条 学历证书丢失或损毁可申请补发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申请补发学历证明书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补发原因;
(二)向档案馆递交补发申请,并填写《补发学历证明书审批表》,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必须出具本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在同一页纸上),由受托人携带申请书、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到档案馆填写《补发学历证明书审批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武汉东湖学院学生成绩与学历证书管理办法》(试行)(武东院教字〔2013〕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