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10-28 来源:发展规划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东湖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Wuhan Donghu University,缩写:AAWDU。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武汉东湖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经湖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为校友和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湖北省委高校工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经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301号武汉东湖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3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国内外校友的联系,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
(二)通过校友了解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价,为学校发展决策提供参考;
(三)服务校友,开展多种形式联谊活动;
(四)经审批,编辑、印制《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1.曾在武汉东湖学院、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习过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
2.曾在武汉东湖学院、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3.武汉东湖学院、武汉大学东湖分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其他兼职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临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理事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会业务范围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违反本章程规定、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同意,解聘或罢免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不得兼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注销时,资产处置方案应报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予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2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原《武汉东湖学院校友会章程》(武东院字〔2018〕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