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考试

财务和资产及收费信息

人事师资信息

教学质量信息

学风建设信息

学位和学科信息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其他

1.2.2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1.2.4.48 2025年发布武汉东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发表时间:2025-10-28    来源:发展规划处

为加强与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公开公正、程序规范、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达到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

(三)按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

(四)按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5但达到1.7,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或在课外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

2.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到村任职”“应征入伍”等相关项目者;

3.毕业当年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者;

4.毕业当年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及以上(其他小语种参照此标准);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外语专业水平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280分及以上;

6.被学校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者;

7.学士学位论文(设计)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者;

8.以武汉东湖学院的名义获得授权专利或在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作品,且通过学院答辩审核者,发表的论文需收录到维普、万方或知网等数据库,并提供检索报告;

9.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二)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国家宪法的言行,经教育拒不改正者;

(三)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

(四)因考试舞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学位;

(二)修完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修满学分;

(三)通过双学位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且成绩合格。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填写《武汉东湖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对照本办法,审核本学院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汇总、复审,并将结果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各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本人,未授予学位的学生对本人学位授予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书15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己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或学术不端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予以撤销,并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毕业证的当年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本办法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东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武东院教字〔2023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