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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

1.4.7.1 武汉东湖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表时间:2021-10-08    来源:科研处

 武汉东湖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高校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武汉东湖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东湖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学术委员会的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课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通常由科研处处长担任。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学院(课部)按照委员任职条件和分配名额,推荐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校长聘任,方可当选为正式委员。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选举,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触犯法律法规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正式委员出现缺额时,由学术委员会会议提出增补人选,增补人选原则上从原缺额单位或学科领域中产生。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表决通过,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方可增补为正式委员。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交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提案;
    (五)对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计划;

(二)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学术水平评定

(一)学校学术成果和科技奖励;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科研团队或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

(四)学校自主科研项目;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作出认定结论。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根据议题或提案内容,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对涉及议题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意,可采取实名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长请假,并经主任委员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东湖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武东院研字〔2017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